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202民初1984号
申请人:安徽阜阳鸿星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安徽颍州经济开发区州十一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808494618(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阜阳华天宝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阳大道东侧纬八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68997851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一道河路666号蓝色雅典36#楼101室、201室,组织机构代码72631838-1。
负责人:*大群,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阜阳鸿星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阜阳华天宝医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阜阳鸿星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安徽阜阳鸿星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80万元的财产或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同等数额的银行存款。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为原告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阜阳鸿星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依法予以准许。为有利于案件的执行,确保查封的财产在担保期间内不得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阜阳华天宝医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80万元的财产或冻结被申请人阜阳华天宝医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孟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