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11执67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东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荆山路438号B-1002。
被执行人:济宁金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济宁市济安桥北路45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宁市任城区东方新家园装饰材料批发中心与被执行人济宁金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2日通过法院司法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
一、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财产)如下:
1、银行存款:本院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不足以支付申请人的标的。
2、车辆: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
3、工商登记信息: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并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
4、证券、互联网银行信息: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并未查询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5、不动产:本院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系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二、本案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惩戒措施。
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庆国
审判员 朱玉林
审判员 闫 飞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梁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