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92民初840号
原告:江西易汇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园中路***煌时尚广场B区4栋、H区1栋。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光谷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金融港一路7号神州数码***技园9栋1-4层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告:**,女,198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原告江西易汇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光谷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江西易汇达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西易汇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余 杰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