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贵港市中科曙光云计算有限公司

广西贵港市中某某计算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8民终1612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广西贵港市中****计算有限公司,住所贵港市体育中心内体育场馆1层B105、B106、B107。 法定代表人:张**,董事长。 上诉人广西贵港市中****计算有限公司因起诉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21)桂0802民初2550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贵港市中****计算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21)桂0802民初2550号民事裁定,裁定由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本案。事实与理由:一审裁定不予受理本案错误。本案属于员工执行工作任务在单位借款挂账发生的纠纷,员工离职后,在其不配合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不可能通过内部财会制度处理的,本案应按劳动争议纠纷处理。上诉人已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申请,但劳动仲裁部门不予受理,一审法院应依法受理本案。 审判长签发: 其他合议庭成员 核稿: 拟稿: 校对: 份数: 2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案中,根据上诉人的诉请,本案实际上是上诉人与其员工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产生的纠纷,该纠纷属于上诉人内部财务制度管理事宜,不属**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审裁定驳回其起诉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 奔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