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众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4721江阴众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281民初14721号
原告:江阴众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澄江西路**。
法定代表人:汤国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晴。
被告:**利,女,198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
原告江阴众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成公司)诉被告**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众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晴、被告**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众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利立即归还借款3万元;2.诉讼费由**利承担。事实与理由:**利于2018年9月12日向他公司借款3万元并有借条一张,此后多次催还无果。他公司于2019年5月6日再次通过微信催要借款,**利承认借款的事实,但借款至今仍未归还。
**利辩称:她问众成公司借款3万元是用于招待众成公司的客户,当时她是众成公司的销售业务员,所以该3万元是业务用款,应先由劳动仲裁处理。照理该3万元借款她事后要凭平时招待客户的发票去众成公司报销后众成公司再直接抵扣,但后来因众成公司报销给她的都是现金,也没有抵扣,所以该3万元她是要归还给众成公司的。她之所以不归还是因为众成公司拖欠她的工资一直不发,且众成公司还有部分发票未报销给她,她算了一下双方相互抵扣后众成公司还需支付她4000多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12日,**利向众成公司借款3万元,**利并在借款申请书上的申请人处签名确认。2019年5月6日,众成公司员工暨本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晴与**利微信聊天记录如下:“吴:王总好,我就是问问你借公司三万块钱的事,这两天过来结掉吧。王:可以的,把工资和提成算清楚了再去。吴:工资、季度奖等正常的算给你,提成的话因为你从事本行业,这一块就没有了。王:呵呵,那三万元我二十年后有能力再还。吴:你有借条在我这里的。王:我知道,我肯定会还的,如果提成不给,还钱那是二十年后……”2019年10月12日,众成公司具状诉讼来院。
上述事实,有借款申请书、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利向众成公司借款3万元,双方当事人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利陈述3万元借款用于公司业务,但**利亦陈述众成公司已将3万元现金报销给她,故**利仍结欠众成公司借款3万元,双方间应是平等主体间的借贷往来。**利辩称3万元借款要与众成公司结欠她的工资款相抵扣,因工资款和本案借款系不同的法律关系,故本案对工资款不予理涉,**利可另案主张。**利未归还众成公司借款系本案纠纷产生的原因,对此**利应承担继续履行之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利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江阴众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江阴众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利负担(江阴众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费用由**利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利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江阴众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同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任金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陶晓萍
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