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众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与江阴众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2民终12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阴众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澄江西路185号。
法定代表人:汤国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晴,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阴众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9)苏0281民初14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03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众成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系众成公司员工,其在职期间向众成公司借到3万元用于公司业务招待,而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众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处理本案,亦或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劳动关系仲裁申请。本案属于劳动争议,应当实行仲裁前置程序。
众成公司答辩称:本案所涉3万元有借条和聊天记录佐证,***也承认是借款,***应将款项归还众成公司。
众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立即归还借款3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9月12日,***向众成公司借款3万元,***在借款申请书上的申请人处签名确认。2019年5月6日,众成公司员工暨本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晴与***微信聊天记录如下:“吴:王总好,我就是问问你借公司三万块钱的事,这两天过来结掉吧。王:可以的,把工资和提成算清楚了再去。吴:工资、季度奖等正常的算给你,提成的话因为你从事本行业,这一块就没有了。王:呵呵,那三万元我二十年后有能力再还。吴:你有借条在我这里的。王:我知道,我肯定会还的,如果提成不给,还钱那是二十年后……”2019年10月12日,众成公司诉至一审法院。
上述事实,有借款申请书、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向众成公司借款3万元,双方当事人均没有异议,应予以确认。***陈述3万元借款用于公司业务,但***亦陈述众成公司已将3万元现金报销给她,故***仍结欠众成公司借款3万元,双方间应是平等主体间的借贷往来。***辩称3万元借款要与众成公司结欠她的工资款相抵扣,因工资款和本案借款系不同的法律关系,故本案对工资款不予理涉,***可另案主张。***未归还众成公司借款系本案纠纷产生的原因,对此***应承担继续履行之责。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众成公司借款本金3万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负担。
二审经审理,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在一审庭审中陈述:其在公司上班期间向公司借款3万元招待客户,照理其事后要凭发票去报销后直接抵扣该3万元,但后来公司报销给其的都是现金,没有抵扣,所以这3万元其是要归还给众成公司的。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本案系平等主体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还是劳动争议。
本院认为,***在职期间向众成公司借款3万元用于日常招待客户费用,后众成公司已将招待费用以现金的方式报销给***,双方之间关于履行职务而发生的业务费用已经结算完毕,故本案系***与众成公司作为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借款合同纠纷,而非因劳动关系引发的劳动争议,不适用仲裁前置程序。***应向众成公司归还借款。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徐 冰
审判员 贾建中
审判员 龚 甜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晴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