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奥孛睿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蜀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奥孛睿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63802号之一
原告:上海蜀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胡益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新,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奥孛睿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美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宇,上海名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蜀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奥孛睿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蜀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蜀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蜀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合计4,545元,由原告上海蜀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王薇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陆佳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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