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奥孛睿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蜀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奥孛睿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15民初6380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奥孛睿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盛荣路XXX弄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陈美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宇,上海名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蜀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胡益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新,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蜀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奥孛睿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1日申请撤回起诉,申请人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上海奥孛睿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万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薇薇






书 记 员


陆佳怡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