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金瑞莱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南阳市建筑公司、信阳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1民督2号 申请人:南阳市建筑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176337176E。 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人民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睿,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信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2MA44MFWP76。 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官渡河产业集聚区航空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南阳市建筑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3日受理后,于2021年9月15日撤回支付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阳市建筑公司撤回支付令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张 震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