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第71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思亚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淮海**路**号**室,组织机构代码74421512-7。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泉州利宏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洲市洛江,住所地福建省泉洲市洛江区万安**坎937-3。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上海思亚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泉州利宏盈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洛民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泉州利宏盈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上海思亚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设计咨询费95万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思亚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因处置被执行人泉州利宏盈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需较长时间,申请执行人上海思亚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书面同意本案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洛民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或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