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5民初3204号
申请人:上海米堆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A2-9346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长宁区淮海西路666号1901、1902室。
法定代表人:***(CHANGNAI-TSANG),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米堆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上海米堆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3年2月7日作出(2023)沪0105民初3204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上海米堆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0,000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