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船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昆船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521民初4458号之一

原告: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7115443M,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阜溪街道志远北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汪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雪平、汤哲鑫,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昆船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09704443U,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东郊昆船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义诚、岳腾,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昆船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书面申请,以需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9888元,由原告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莫剑青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姚嘉业

代书记员 李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