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381民督20号
申请人:成都昊坤舞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孙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仕权,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赤水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成都昊坤舞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赤水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20年8月18日发出(2020)黔0381民督20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赤水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2020年9月1日,被申请人赤水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复函中确认的金额存在错误,需重新审计工程金额为由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赤水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导致了申请人的债权金额不确定,故被申请人的书面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0)黔0381民督20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4136元,由申请人成都昊坤舞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