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民申14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榕腾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城彩频路****。
法定代表人:胡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成都昊坤舞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青龙乡一里塘村**。
法定代表人:孙坤,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广州榕腾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榕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成都昊坤舞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坤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5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榕腾公司申请再审称:1.昊坤公司在一、二审中均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完成的实际工程量,故二审法院认定昊坤公司完成了涉案工程的施工是错误的,且二审法院要求榕腾公司举示证据证明昊坤公司没有完成涉案工程的施工,举证责任分配不当。2.昊坤公司在二审中举示的由榕腾公司开具给重庆泰正(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发票是昊坤公司伪造的,不应采信。榕腾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昊坤公司具有舞台机械系统工程的施工资质,虽然其提交的与榕腾公司签订的《重庆喜来登大酒店及海鲜城舞台灯光机械系统工程承包合同书》通过司法鉴定,该合同上加盖的榕腾公司印章并非榕腾公司备案登记的公章,但结合榕腾公司认可其承包了涉案工程的陈述、证人***的证言、榕腾公司分六次向昊坤公司转账23万元且其中一笔款项载明为工程款的事实,能够认定安晋代表榕腾公司与昊坤公司签订涉案承包合同的行为得到了榕腾公司的认可和实际履行。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涉案工程包干总价为619500元,诉讼中,昊坤公司亦要求按合同包干价主张工程款。虽然涉案工程并未竣工验收,但已实际交付使用,榕腾公司提出涉案工程并未施工完毕,但没有举示证据证明,也与证人***的证词以及涉案工程已交付使用多年的事实相悖,二审法院判决榕腾公司按合同包干价支付昊坤公司工程款并无不当,举证责任分配恰当。榕腾公司提出昊坤公司在二审中举示的由榕腾公司开具给重庆泰正(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发票是昊坤公司伪造的申请理由,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榕腾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榕腾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傅燕
代理审判员夏曦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