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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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9民初2739号
原告:杭州必达新型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39616166XL,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金平路11号110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抱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737840047C,住所地泰兴市济川路26号。
责任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杭州必达新型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杭州必达新型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杭州必达新型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中兴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必达新型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中兴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902元,减半收取10951元,由杭州必达新型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