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民初21003号
申请人:杭州必达新型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金平路11号110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抱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抱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华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1698弄30号21幢3层3425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发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必达新型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杭州必达新型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华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84,02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以紫金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承保的、保险单号为204602310000220003X1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华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84,02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杭州必达新型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