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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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1民初1962号
原告:杭州必达新型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39616166XL,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金平路11号11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抱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冠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MA1JMJ1D0K,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6号1幢五层B区19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必达新型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冠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经本院审查,该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必达新型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6元,按四分之一收取154元,由原告杭州必达新型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