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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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1民初6245号
原告:杭州必达新型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金平路11号1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39616166X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抱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抱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天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下浦村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14824188XD。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必达新型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天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杭州必达新型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必达新型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必达新型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149元,减半收取8074.5元,由原告杭州必达新型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