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良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执复30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男,汉族,1992年3月16日生,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男,汉族,1955年12月2日生,住云南省陆良县。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李秀琼,女,汉族,1963年9月17日生,住云南省陆良县。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陆良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板桥镇。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云南桑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法定代表人:岳刚。
复议申请人***、***、李秀琼、陆良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不服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曲靖中院”)(2020)云03执异9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曲靖中院在执行云南桑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秀琼、陆良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李秀琼、陆良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提出书面异议,请求确认昆正序房估字(2020)第(XXX)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无效,重新选取评估机构对拍卖标的进行重新评估。
曲靖中院查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与***、***、李秀琼、陆良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曲靖市珠江源公证处于2018年1月10日作出(2018)云曲珠江源证执字第4号执行证书,该执行证书确认:1、贷款本金人民币18113994.1元;2、截止2017年12月29日所欠贷款利息人民币80929.33元、罚息人民币264002.08元;3、其余利息及罚息按《零售经营类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债权实现之日;4、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抵押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等);5、债务人***、保证人***、李秀琼、陆良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以其名下所有财产对上述全部执行标的承担清偿责任;6、抵押人***以其合法所有的上述提供抵押担保的房地产对上述全部执行标的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房地产座落于曲靖市,建筑面积4416.52平方米(综合),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曲房权证曲靖市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号为曲市国用(2002)字第XXX0号。房屋他项权证号为曲房他证曲靖市字第××号。申请执行人有权对上述抵押物折价、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执行证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证书主动履行义务,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向曲靖中院申请执行,曲靖中院于2018年1月27日以(2018)云03执25号案件立案执行。2019年11月11日,该案终结执行。
曲靖中院另查明,2019年10月29日,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云南桑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将该债权转让给云南桑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并于2019年10月31日在云南经济日报上刊登了《债权转让暨债权催收联合公告》。2020年1月17日,云南桑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向曲靖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曲靖中院以(2020)云03执54号案件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曲靖中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曲靖房产(房产证号为20××51)、位于曲靖市房产(房产证号为20××18)进行评估。2020年6月1日,曲靖中院在申请执行人云南桑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场、被执行人经通知未到场、曲靖中院监察部门的监督下采取随机摇号选择的方式从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专业机构名单库中确定昆明正序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2020年7月2日,昆明正序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昆正序房估字(2020)第(KXXX1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显示,上述标的评估总价为31200448元。
曲靖中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评估机构对案涉财产进行的司法评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案涉财产进行评估的目的是为了推进执行工作顺利进行,评估价格受房产户型、市场情况、区域、时间等多种因素影响,且评估报告作为评估机构所出具的结论,其评估的方法、参照的标准,都属于评估机构的专业评估技术范畴,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执行程序中拍卖的目的是为了尽快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对拍卖财产进行评估,只是辅助执行法院确定拍卖保留价的手段,最终成交价格还需经过市场的检验,被执行人如认为评估价过低,亦可在拍卖前履行债务或参与竞买。本案评估财产的范围,亦是依据曲靖中院向评估机构出具的委托确定。因此,评估结论出具后,没有法定理由,不应重新进行评估。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依据该规定,对评估结论的审查,人民法院主要围绕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是否具有评估资质,评估程序是否严重违法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只有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有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才符合申请重新评估的条件。异议申请人应承担举证证明评估机构存在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责任,若不能举证证明,则应承担举证不能得不到支持的结果。本案中,经查,昆明正序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中公示的评估机构,该评估机构、评估人员具有相关评估资质。该评估机构的选定亦是在被执行人经通知未到场,曲靖中院依照法定程序在监察部门的监督下通过随机摇号方式选定。同时,异议申请人亦未向曲靖中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本案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故异议申请人申请重新评估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曲靖中院作出(2020)云03执异93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异议申请人***、***、李秀琼、陆良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的异议申请。
***、***、李秀琼、陆良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不服曲靖中院作出(2020)云03执异9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确认昆正序房估字(2020)第(KMXXX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无效,重新选取评估机构对拍卖标的进行重新评估。主要理由为:1、昆正序房估字(2020)第(KXXX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对标的评估价格与市场价格差距巨大,明显显失公平公正严重损害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2、评估标的范围超出申请人抵押的范围,该评估严重超越评估权限。
本院对曲靖中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收到评估报告后五日内对评估报告的参考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交评估机构予以书面说明。评估机构在五日内未作说明或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作出的说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交由相关行业协会在指定期限内组织专业技术评审,并根据专业技术评审出具的结论认定评估结果或者责令原评估机构予以补正。”本案中,***、***、李秀琼、陆良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认为评估报告的参考标准、计算方法等不当不属于执行异议复议审查范围,曲靖中院应交评估机构予以书面说明后再视情况处理。***既是本案抵押人,又是本案保证人,曲靖中院对其名下财产采取查封、评估等执行措施并无不当,复议申请人认为“评估标的范围超出申请人抵押的范围,该评估严重超越评估权限”的复议主张无法律依据。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李秀琼、陆良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3执异93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广川
审判员  冯 华
审判员  闵 义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袁光林
书记员王凡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