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良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陆良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陆良县小百户镇兴仁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周家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322执693号
申请执行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地址:***板桥镇人民政府院内。(注册号:5303221001076)
法定代表人:吴建来,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郎生。(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小百户镇兴仁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
负责人:朱红刚,系该村民小组组长。
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执行***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与***小百户镇兴仁村委会1组周家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支付281272元,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任何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小百户镇兴仁村委会第一村民小组***名下无存款、无车辆、无不动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负责人朱红刚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红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