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良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马关县恒昇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625民初1832号
原告:马关县恒昇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5343619630T。
法定代表人:陈金兴,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云南省文山州马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用、陶江旺,云南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2000005884。
法定代表人:吴建来。
住所:云南省曲靖市***。
原告马关县恒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马关县恒昇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马关县恒昇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晓玲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毕春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