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03民初2875号
申请人:***拾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二环西路以东、人民广场以北西都大厦1号楼1-8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奥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富康村五组1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拾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奥圣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拾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奥圣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0000元人民币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拾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拾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奥圣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70000元或其他等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370元,由申请人***拾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黄 敬
书 记 员 张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