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佰思特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津佰思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902民初1254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6月13日出生,家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天津佰思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天津佰思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天津佰思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64元,减半收取8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谭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