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启航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汝州市公路管理局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482民初5646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现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太雷,河南松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
被告:汝州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汝州市朝阳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汝州市启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北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玉玺,***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汝州市保安服务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前花神庙街。
法定代表人:梁长江,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汝州市公路管理局、汝州市启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汝州市保安服务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地板砖欠款1513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6日,原告作为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与法制专业委员会调研组成员接到上级工作安排,前去进行调研工作,调研组工作人员上午9时许驱车前往,后调研组开车跟随大车进入汝州市公路管理局的石料、生产、加工、堆放场地,调研组刚把车停下,汝州市公路局下属单位石料厂、沙石堆放场保安晁鹏铖开一辆车牌号为豫D×××××雪佛兰轿车从工作车辆后面以超过60KM/h的速度急速行驶过来,将原告撞出二米多远,导致原告身体多处受伤。原告当日在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出院后继续中医治疗。2020年8月5日,汝州市公安局作出了对被告***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被告***对原告造成的人身伤害,根据医生的诊断及建议,要进行常年的康复医疗,并至少一年不能正常工作,为此所产生各项费用应由被告***承担。经查,事故发生场地为被告汝州市公路管理局、被告汝州市启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经营管理,被告晁鹏铖由被告汝州市保安服务公司派驻该场地执行保安工作,日常工作由被告汝州市公路管理局、被告汝州市启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安排。被告***的行为为职务行为,故被告汝州市公路管理局、被告汝州市启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汝州市保安服务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起诉状中所诉的被告汝州市保安服务公司名称及住所地均系错误信息,被告不明确,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1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