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豫0482行审606号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汝州市云禅大道与丹阳路交叉口南5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4820055074099。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汝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汝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汝州市启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北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7982086357。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对其作出的汝国土资罚决字(2018)第369号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汝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立案调查查证“为了更好的发展地方经济,充分利用士地资源,2018年10月,汝州市启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汝州市通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土地联营合同,占用***村西南集体土地建石料厂。2018年10月开始动工建设,现土地已平整。该宗地东至集体土地,南至207国道,西至集体土地,北至集体土地,占地面积80231平方米,占地类型为未利用地,不符合汝南街道办事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至今未办理合法的用地手续”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以及《豫国土资发〔2009〕第95号》第五条的规定,于2018年12月28日对被执行人汝州市启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作出了汝国土资罚决字(2018)第369号处罚决定“1、责令汝州市启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非法占用的80231平方米未利用地退还给汝州市汝南办事处张吾庄村;2、责令汝州市启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80231平方米未利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汝州市启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的80231平方米未利用地处以每平方米9元的罚款,计人民币722079元”。本决定向被执行人汝州市启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后,被执行人汝州市启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汝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汝州市启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履行义务催告,被执行人汝州市启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仍没有主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汝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提交的材料有:1、立案表;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及回证;3、询问笔录;4、现场勘测笔录及照片;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6、身份证及相关证据;7、处罚告知及回证;8、听证告知及回证;9、处罚决定及回证;10、催告书及回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汝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执行汝国土资罚决字(2018)第369号处罚决定并无不妥,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汝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汝国土资罚决字(2018)第369号行政处罚决定;
汝国土资罚决字(2018)第3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1、2项内容由申请执行人汝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实施。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