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启航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汝州市启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482执2875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性,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汝州市启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汝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汝州市启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同意法院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豫0482执28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闫鹏飞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