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482执异2号
申请人:***,女,1960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申请人:***,男,198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申请人:***,女,1992年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汝州市启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7982086357,公司住所地:汝州市**环路。
法定代表人:师海水,男,汉族,1965年10月2日生,住汝州市。
本院在执行***与汝州市启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申请人居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申请执行人***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明书。
本院查明,***与汝州市启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我院审理作出(2016)与0482民初574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2017年10月30日因病去世。申请执行人***父母均已去世,***之妻***、之子***、之女***为其法定继承人。
本院认为,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该公民的继承人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渠武超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