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002民初341号
原告:***,男,199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建安区。
被告:山东迈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金乡县兴隆镇金兴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告:许昌建投中能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半截河街道建安大道东段财政综合大楼9楼916房间。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山东迈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许昌建投中能热力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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