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兔宝宝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如东兔宝宝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623民初2309号
原告如东兔宝宝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鑫。
被告**。
原告如东兔宝宝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如东兔宝宝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2元,由原告如东兔宝宝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顾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