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6民初5819号
原告:中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信环南街31号。
法定代表人:*大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泰达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2号301单元。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泰达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