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知民初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6号10层1002-1。
法定代表人:王东辉,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雪,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泰***城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2号301单元。
法定代表人:贾晓雷,总经理。
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泰***城市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作出(2021)津03知民初2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泰***城市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2268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天津泰***城市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天津泰***城市科技有限公司采取的冻结银行存款342268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颖鑫
审判员 陈 洋
审判员 张 铮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赵宇卓
书记员杨东蕾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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