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泰达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

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泰达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知民初2号之二
原告: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6号10层1002-1。
法定代表人:王东辉,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雪,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泰达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2号301单元。
法定代表人:贾晓雷,总经理。
原告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泰达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颖鑫
审判员  陈 洋
审判员  张 铮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赵宇卓
书记员杨东蕾
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