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泰达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泰某某城市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3民辖终2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泰***城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2号3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街89号山科智能大厦1602室。 法定代表人:**炯,董事长。 上诉人天津泰***城市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3)津0116民初779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天津泰***城市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改判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驳回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事实和理由:1.天津泰***城市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双方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双方签订的《变更协议》,第五条其他内容约定:“1.因本协议所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天津泰***城市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乙方,注册地及经营地均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2号,一审法院裁定《变更协议》未生效,属于认定事实有误,法律适用不当,应予撤销并改判。2.《变更协议》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内容,一审法院径直认定《变更协议》不生效,违背双方意思表示,应予纠正,首先合同生效不应以标点符号的使用方法为依据。其次合同效力除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内容可以认定无效外,效力应以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为依据,《变更协议》与此前签订《采购协议》仅**即有效的惯例是一致的,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管辖权异议申请中并未主张《变更协议》无效,说明双方在签署本协议时,均对生效的理解为不需法定代表人签字。3.管辖异议的审理,不应涉及实体问题,但一审法院认定事项涉及到本合同的效力问题,该裁定结果将产生既判力,对案件实体审理产生影响,已超出了审理职权及范围。4.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依法独立,不论合同是否生效,不影响争议解决条款效力,从而保证程序审理不影响实体审理的审判原则。 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天津泰***城市科技有限公司请求。首先,《变更协议》未成立生效,不应以此协议确定本案管辖之法院。《变更协议》仅有双方**,而未经双方代表人签字或**,显然不符合该合同成立生效的要件,《采购合同》业已按双方约定的条件经双方**生效,理应以此合同中的相关条款确定管辖法院。其次,管辖异议为程序审理,但并非完全不涉及实体审理,法院可在此阶段审理与建立管辖连接点相关的事实。最后,争议解决条款效力的独立性应当以合同成立生效为前提,若补充协议变更主合同约定的,应当以补充协议生效为前提。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于2018年4月24日签订了《采购合同》,该合同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后提交甲方(即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后双方就该《采购合同》于2022年3月1日又签订了《变更协议》,该协议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后提交乙方(即天津泰***城市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协议约定经双方加盖合同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后协议生效,双方均在该《变更协议》中**确人,但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 经查,上述《变更协议》对有关争议解决条款进行了变更,该《变更协议》签订时间在后,其生效与否不影响争议解决条款效力,故应适用其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约定。天津泰***城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2号301**,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辖区内,天津泰***城市科技有限公司据此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具有管辖权,天津泰***城市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3)津0116民初779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武 伟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田 雷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冯 雪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