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荣江专业涂装有限公司

云南荣江专业涂装有限公司、云南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03民初1820号
原告:云南荣江专业涂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满江(佳利建材城B区4幢1-4号)。
法定代表人:葛荣江,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琪,系北京市中伦文德(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关人民北路惠丰瑞城。
法定代表人:李健。
原告云南荣江专业涂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云南荣江专业涂装有限公司称双方已于庭外达成和解,故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云南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荣江专业涂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9元,减半收取1529.5元及保全费1210元由原告云南荣江专业涂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夏丽雯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钱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