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荣江专业涂装有限公司

云南飞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荣江专业涂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111执2185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飞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873924529。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经开路3号昆明科技创新园A31-7室。
法定代表人:代辉。
被执行人:云南荣江专业涂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770479222U。
住所地: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满江满江(佳利建材城B区4幢1-4号)。
法定代表人:葛荣江。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云南飞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荣江专业涂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0)云0111民初672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于2021年1月2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013,8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12538.00元。
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定其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支付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云南荣江专业涂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工商、证券等,以及依法到房管部门、国土部门、车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云南荣江专业涂装有限公司的账户有存款850000元,本院依法予以冻结,扣划款项已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亦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现目前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 诚
审判员 杜安旻
审判员 马 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