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荣江专业涂装有限公司

云南荣江专业涂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云南荣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定分公司、云南荣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2329执149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荣江专业涂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长。 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满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7704792220。 被执行人云南荣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定分公司。 负责人:***,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武定县狮山镇元武路与牡丹路交叉口荣合金座**栋*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9579804403D. 被执行人云南荣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公司住所:昆明市西山区福海街道办事处杨家社区南亚风情第一城南亚星河苑**栋*单元**层******号。 本院执行的云南荣江专业涂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云南荣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定分公司、云南荣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立案执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云2329民初46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执行款688,451.56元,执行费9,28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法向金融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为保证金账户,其他账户无可供执行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向国土资源部门查询商业用地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有多处,但处于抵债状态,短期内难以处置变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案执行款分期履行(具体内容祥见和解协议),本案因和解长期履行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云2329执149号案件的执行。 若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对方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满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