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92民初938号
原告:李某,男,199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被告:武汉优品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自贸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李某诉被告武汉优品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某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准予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余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