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广之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广之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周口金言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5民初24206号
原告河南广之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硅谷广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0626821663。
法定代表人刘鹏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志刚,男,汉族,1978年5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周口金言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莲,住所地:周口市莲花路中段:91411600779414871A。
法定代表人石金言,总经理。
原告河南广之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口金言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2020年11月27日,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广之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河南广之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文惠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