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29财保1号
申请人:大理州华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住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下关镇二号桥环城西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7755054855。
委托代理人:***、翁峻,云南谦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大理广丰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住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苍山路东段广丰电子电器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71346661XX。
被申请人:大理天南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住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湖西(二号路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7902763935。
申请人大理州华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大理广丰商贸有限公司、大理天南混凝土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申请人大理州华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大理广丰商贸有限公司、大理天南混凝土有限公司在大理市农村商业银行龙山支行账户上的存款4500万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为本次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理州华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理广丰商贸有限公司、大理天南混凝土有限公司在大理市农村商业银行龙山支行账户内的存款4500万元(大理广丰商贸有限公司银行账号为:50×××12;大理天南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账号为:50×××12)。冻结期限均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大理州华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闻品达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