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华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大理州华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理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2901执恢90号
申请执行人:大理州华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大理市下关二号桥环城西路口。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组织机构代码:77550548-5。
委托代理人:**,云南展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大理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大理市下关洱河南路33号河畔金色A幢2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1772666240A。
关于大理州华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大理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大理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的(2015)大民二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大理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大理州华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6841263.0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917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大理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控,由于被执行人涉案较多,查控财产尚不具备处置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以(2016)云2901执702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另案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予以冻结、扣划,申请执行人三次参与分配,并领取执行款共计2710000元。2018年6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剩余工程款4131263.0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9174元。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利息豁免函》,同意免除被执行人应付全部款项的利息。后本院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4252339.03元(含工程款4131263.03元、案件受理费59174元、执行费61902元)扣划至本院执行账户。申请执行人大理州华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代交执行费61902元后将执行款4252339.03元元领取。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云2901执恢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