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圣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江苏圣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江苏泽龙石英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91民初1030号
原告:江苏圣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海路8号淮海环球港广场A区5单元17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江苏泽龙石英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阿湖镇黑埠上旺村硅产业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圣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泽龙石英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向原告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告知其如在收到本通知次日起7日内仍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即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圣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谢龙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张皊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