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323民初8585号
原告:江苏圣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开发区徐海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深水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泗塘河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圣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深水水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圣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圣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圣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江苏圣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敬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