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927民初98号
原告:***(曾用名***),男,1988年1月7日出生,傣族,住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
被告:洱源县第三建筑建材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县茈碧湖镇滨河路南段建设局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302188607160。
法定代表人:***,该总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洱源县第三建筑建材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洱源县第三建筑建材总公司已支付所欠劳务费”为由而申请撤诉,其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