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2923执42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7年生,四川省三台县人。
委托代理人***,男,1962年生,四川省三台县人。
被执行人***,男,1966年生,福建省永泰县人。
被执行人***,男,1972年生,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人。
被执行人祥云县福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祥云县福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了金钱给付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云2923执4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戴有功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