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2923执32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生,祥云县人。
被执行人祥云县福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祥云县福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云2923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了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云2923执3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戴有功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