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云县福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某某、祥云县福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2923执42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7年生,四川省三台县人。 委托代理人***,男,1962年生,四川省三台县人。 被执行人***,男,1966年生,福建省永泰县人。 被执行人***,男,1972年生,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人。 被执行人祥云县福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祥云县福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了金钱给付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云2923执4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