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云县恒通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勐海县正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祥云县恒通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822财保5号
申请人:勐海县正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22757165026E。
住所地:云南省勐海县佛双路14号。
法定代表人:盛楚英,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祥云县恒通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3738069573N。
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祥城镇龙翔路东延段。
法定代表人:李宗林,总经理。
被申请人:苏大德,男,196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勐海县。
被申请人:***,男,197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现住云南省勐海县。
被申请人:龚道宝,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重庆市奉节县,现住云南省景洪市。
申请人勐海县正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祥云县恒通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苏大德、***、龚道宝名下价值5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勐海县正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刘虓、陈建萍共有的坐落于勐海县勐海镇佛双路14号2幢1-4号不动产权证号为云(2017)勐海县不动产权第0××7号的不动产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勐海县正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祥云县恒通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苏大德、***、龚道宝名下价值50万元的财产。查封期间,查封的不动产、动产,由被申请人祥云县恒通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苏大德、***、龚道宝使用,但不得办理变更登记、转让、抵押等手续。
二、查封刘虓、陈建萍共有的坐落于勐海县勐海镇佛双路14号2幢1-4号不动产权证号为云(2017)勐海县不动产权第0××7号的不动产,查封期间由刘虓、陈建萍使用,但不得办理变更登记、转让、抵押等手续。
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其他财产的查封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勐海县正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焕珍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杜发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