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云2822执11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5月8日出生,汉族,勐海县。
被执行人:***,男,197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
被执行人:***,男,196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
被执行人:祥云县恒通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3738069537N。
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祥城镇龙翔路东延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祥云县恒通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勐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云2822民初11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1月17日生效,因被执行人***、***、祥云县恒通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202466元,并负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依据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计算)及案件受理费2285元,执行费2937元,合计金额207688元及利息。本院立案执行后,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依法强制划拨被执行人祥云县恒通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201674元,于2021年12月23日依法强制划拨***银行账户内存款13159元,合计执行到位金额214833元(含利息7145元)。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云2822执1111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