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云2822执保51号
申请人:***,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奉节县,现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活跃(实习),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祥云县恒通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3738069537N。
住所地: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祥城镇龙翔路东延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系祥云县恒通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勐海第一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住址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现住勐海县。特别授权代理。
关于***与被告祥云县恒通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民事审判庭于2021年12月22日作出(2021)云2822民初87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祥云县恒通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及车辆;上述查封、冻结的财产价值总额不超过1288545.98元,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2021年12月23日冻结了祥云县恒通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祥云支行账户53×××33内的存款1288545.98元。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云2822执保51号执行案件已保全完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