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2301民初2510号
原告:熊永狄,男,1989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楚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应权,云南小葵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楚雄市楚光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楚雄市鹿城镇万家坝(原南郊变电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17343116844。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楚雄鹿城供电局,住所地:楚雄市环城西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0950318888。
负责人:**,该局副局长。
原告熊永狄与被告楚雄市楚光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楚雄鹿城供电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原告熊永狄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永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永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84元,减半收取4242元,由原告熊永狄负担(已交)。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饶云雪